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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摘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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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制度。对对环境造成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依据北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6例与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案例裁判摘要,分别是人文遗迹生态资源保护1例、消费者权益保护1例、生态环境保护4例,以供参阅。

  【裁判摘要】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古建筑损坏导致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经当庭质证的专家意见可当作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应考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裁判摘要】智能电视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如果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明确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内容,并告知能否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污染物排放的精确数量无法查明的,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

  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个方面,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裁判摘要】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任以排除已造成的危害。为了达到使被污染自然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能采用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持。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够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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