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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合作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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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合作举办”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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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合作举办”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健康促进法》”),共10章110条规定,《健康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国家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确立了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体现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是我们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

  《健康促进法》第40条第2款、3款(下称“该条“)规定:“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医疗医院的主管单位,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社会资本设立的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要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理由是该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而互联网医院都是依托于实体医院而独立设立的,双方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其业务科室和实体医院合作科室相一致。问题就在于,互联网医院是否是社会资本与公立实体医院“合作举办”的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举办”又是指啥意思呢?

  首先,合作举办不是真正的法律名词,《健康促进法》本身也未对“合作举办”进行释义,笔者从汉字释义的角度对其进行释义分别进行查询,新华字典中对“合作”定义为“二人或多人一起工作以达到共同目的”。中对“合作”定义为“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对于举办二者皆为“举行、开办的意思”,并无其他意思。基于此,“合作举办”可以解释为合作双方一同(一起)开办的意思,从汉语中的意思来看,更倾向于“投资合作,共同设立”。2000年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建议》第三部分“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第7项中提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建议》中将“合作举办”与“合资”放到一起,也说明“合作举办”并非是业务合作,而是共同投资设立。

  再者,《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将互联网医院做分类,主要为“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社会资本设立互联网医院属于依托于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社会资本与实体医院之间属于合作伙伴关系,并非共同投资设立互联网医院。另外,互联网医院成立后依托于实体医院,双方之间属于合作伙伴关系,互联网医院并不会因与实体医院合作而向实体医院分红。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的情形并不适用其互联网医院的合作。

  目前,部分地区卫健委要求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的互联网医院要改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本文拟对拟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对比,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从上图中可知,对于社会资本而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本身并不能为其带来收益,所有的收入只能作为非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运营,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因此,如果把依托于公立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改为非营利性机构企业就需要对互联网医院本身的职能做调整,如果涉及药品销售、平台运营等营利性事项有必要进行结构或业务调整,需要将可盈利事项剥离。如果不需要改变性质,需要对原来与实体公立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检查,梳理业务合作方式,避免被监督管理的机构认定为《健康促进法》第40条的情形。

  马军,宁人律师事务所金融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毕业。业务领域:TMT、外商投资、投融资并购。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医疗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金融科技领域经验比较丰富,曾主要撰写中伦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国内首个《健康医疗数据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等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及实务性研究报告。曾接受第一财经、证券日报、新华日报、华夏时报、财经杂志、金融时报、AI财新社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在法治周末、律商等发文20余篇。